2015年8月29日 星期六

批判翟本喬先生20150828對Uber的批判

帶著誠意與敬意,善用言論自由激發更正確的討論與道理,對翟本喬先生的網誌提出我的批判如下:

===================先講結論=====================

先講結論,翟先生參加的討論會中的經濟分析並不足夠可靠,一方面太多的感覺式判斷,另一方面更不可靠的部分是太多基於非常容易改變的現實參數,進行了明明極易改變的現狀下,武斷的分析。

另一方面,Uber公司確實有些地方可以改進,但Uber的商業模式整體而言仍然非常有效的話,成立一家處理態度以及細節執行比Uber公司好,更進化的Uber模式新公司就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以及問題解決方案,本文暫時使用Uber2.0來稱呼這個概念上的公司,也認同這個機會點的朋友有要做可以找我,是香港3345678喔!

註解:

簡單的兩個例子就是針對第一方面:到底有了Uber公司,想要搭乘計程車以及Uber的乘客以及消費總量是否沒有增加? 在沒有經濟數字分析下認為沒有增加確實是武斷了。

第二個例子就是談到計程車的密度比較高所以接客戶是計程車比較有效率,這點其實很容易改變的,例如像我說的有個公司讓計程車司機可以同時合法的兼職開Uber2.0,Uber體系的車輛總數就等於計程車總數加上現有Uber總數,誰多就馬上翻盤,用這種容易改變的變數作為推論基礎的結論是很危險的。



===================批判內容=====================




  • 共享經濟要在供給面不足或有缺失 (例如壟斷、暴利、或浪費資源) 的情形下才對社會有貢獻。如果供給面是健康的,共享經濟存在的價值是不大的。而德國法國等等國家已經明確表示 Uber 不是他們國家要推廣的共享經濟。

  • ==>首先價值不大又主觀又模糊。供給面"健康"也有待商榷,整點就不用討論了。德國法國有經過民主程序討論,也會有後續修正的機會。敝國立法院民意代表有代表民意嗎?基礎條件不同不要隨意用他國的結論作為本國的結論。


  • Uber 不是共乘。甲要由 A 點去 B 點,正好乙也要從 A 點附近去 B 點附近,這時候乙搭甲的便車,叫作共乘,而乙分擔甲的成本,或是付出比分擔成本再多一點的費用,甚至付給仲介平台一點酬勞,都是合理的。但 Uber 是特別為乙派丙開一輛車來接,這不叫共乘。

  • ==>我認同共乘只占很小的部分,而且就算完全沒有共乘Uber還是有很多好處所以我們可以批評Uber公司過度包裝自己,但不用覺得Uber模式沒有價值。


  • Uber 沒有減少閒置資源。它減少了丙的閒置資源,但間接讓丁 (計程車司機) 的資源閒置,而丁 (因為計程車密度較高) 和乙的距離期望值是比較小的,所以 Uber 反而浪費了國家的總體資源。

  • ==>上面提過了,而且計程車要一直巡航開來開去,浪費能源浪費錢不環保又造成交通堵塞(政府其實有補助計程車司機油錢,所以減少計程車還可以減少政府財政支出)


  • Uber 沒有增加就業。它增加了丙的收入,但減少了丁的收入。車行的抽成 (根據公會理事長說的,是個位數百分比) 遠少於 Uber 的抽成 (20%),所以就業階級 (丙和丁) 的總收入反而是減少的 (假設乙付了同樣的車資)。而 Uber 的代表竟然厚顏地說 "計程車司機本來要一天綁十二個小時在車上的,現在他們有一些空閒的時間,也許可以去找一些其他收入比較好的工作"。計程車司機除了極少數玩票性質之外,大都是苦哈哈的勞工,要是找得到收入比較好的工作,誰要來開計程車啊?

  • ==>這也太武斷了,玩票性質的參加也是勞動投入市場創造價值阿,只要需求有增加,勞動就有所得不下降而且增加總量投入的條件。


  • Uber 沒有增加國家的 GDP,也沒有增加國家的稅收。由上一點可以看出,所有就業階級的總產出並沒有增加。而乙所付的車資,全部直接付到海外 Uber 的總公司,再由 Uber 付 80% 給丙,而 Uber 台灣分公司拿到的是 0!看清楚了,你付了 1000塊的車資,政府所收到的稅是 0。政府收不到 Uber 的營業稅,也收不到丙的所得稅。我們都不喜歡繳稅,但如果大致上是公平的,那我們可以勉強接受。如果有錢的大公司可以逃稅,而苦哈哈的勞工階級要繳稅,我們是絕對不能接受的。Uber 宣稱它有繳稅,那就像一個人逃漏所得稅,然後宣稱他去便利商店買飲料時有繳加值稅一樣,是在騙人。

  • ==>這部分簡單的兩個回應就是1.Uber公司可以考慮改善2.不然就成立Uber2.0把Uber公司競爭掉不就好了。延伸一個更大哉問:一堆對國家更沒貢獻的炒房客阿投機資本利得都沒繳稅,我們是不是要同時追討一下?


  • Uber 宣稱對所有乘客有 2000萬的保險,但被蔡政委問到細節時就閃爍其詞,改口說 "如果駕駛人本身的保險不足以賠償的話,我們會協助他們向海外的保險公司申請"。我覺得這件事情很容易說清楚,只要把保單拿出來給大家看就知道了嘛!但 Uber 連保險公司是哪一家都說不出來,所以我合理懷疑是根本沒有真正的保險存在。(我並沒有強人所難,要他當場拿保單出來。我是問 "什麼時候可以公開這張保單給臺灣人民看?")

  • ==>這也是Uber公司在鑽漏洞沒錯,建議改善,因為乘客會在市區有多大的事故機率是很小的,Uber公司應該可以承擔保險費,不然一樣,就競爭掉Uber公司吧


  • Uber 拿一些民意調查的結果出來說他們是受到支持的,但這也是混淆視聽。所以我比喻說八仙塵爆之前,參加彩粉路跑的人滿意度也很高,這並不代表它是對的。

  • ==>是的所以商業模式的對不對不是民意說了算,商業環境這樣的政治決策包含法律和民意以及專家。



  • 1 則留言: